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468號
原   告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蕙萍
訴訟代理人  湯清獅
被   告  賴信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臺中市○里區○○○街○○巷○○○號6樓
房屋之所有權人,即廣三甲天廈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100年5月1
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尚有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萬
6,000元未據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函、住戶規約、建
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
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1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
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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