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52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合碧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37368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0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