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羅瑞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4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