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45號原告風城製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本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19條規定取得管轄權;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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