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訴字第1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行簡式審判程序。
事實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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