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