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畢餘重零點貳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5年10月22日下午2時許,在宜蘭縣○○鄉○○路○段○○○號旁土地公廟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1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畢餘重0.234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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