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金順安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目前經營金吧枱冷飲店,每月營業額約55,000元,獲利約2萬元,請說明該計算標準為何?並提出相關憑據供核。另聲請人主張原任液域冷飲店負責人,約於95年間歇業,惟本院查無相關歇業登記,請說明該店營業狀況及提出歇業之相關事證。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請詳加說明每月基本生活之項目及費用,並提出相關收據、發票及帳單供參(按每月10,244元僅為行政院公佈之參考資料,仍有據實說明實際支出之必要)。
四、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及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