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塗清河
相 對 人  劉舜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塗清河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並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3日以101年度板簡
救字第41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5070元。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2年度
簡上字第125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應
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本件訴訟既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
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茲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已如前述,爰依職
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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