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被 告 柯又菁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3日上午9時23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