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37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李明哲
被   告  伍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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