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李樹娘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7,88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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