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文華
相 對 人 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瑞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
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
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
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
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
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
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
第228號、95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並提出新泰醫院
診斷證明書、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勞保局通知繳費單、醫
療費用收據、薪資表、看護證明等件影本各乙份等為釋明,
有本案102年度勞簡字第65號卷證足憑,經核非顯無勝訴之
望,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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