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 代理人 呂柏緯
被 告 陳嘉文
被 告 陳朝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