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7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