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1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1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716元,及自民國98年7月26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