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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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得灶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麗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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