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莊立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春滿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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