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4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被   告  張漢雄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42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0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何慧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貳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何慧娟
法官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慧娟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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