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