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玖點肆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點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受訴外人 劉鎮宗 之邀為連帶保證人,由劉鎮宗向原告借用二筆借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萬元及一百四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分別為七年及二十年,並按月繳納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計息分別為年息九點四、五點三,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詎劉鎮宗於借款後未按期償付本息,本金部分分別尚欠一百五十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九元、一百一十六萬二千六百二十元,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確為訴外人劉鎮宗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其向原告借款一百七十萬元及一百四十萬元,劉鎮宗於地震後無法遵期繳款,已和劉鎮宗連絡盡快還款。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復據原告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二百六十七萬九千五百八十九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書記官林雅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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