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驗餘)壹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驗餘)賸一顆,經送驗結果,手槍係仿derringer雙管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貫通,機械性能良好;子彈認係玩具槍彈殼加裝直徑約六˙五mm之金屬彈頭改造而成,試射一顆,可擊發,槍、彈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上開槍彈均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單獨聲請沒收,經核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