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守榮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法官林秋火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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