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4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章竊盜,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雖一再否認有竊盜之主觀犯意,惟其所竊得財物均由被
害人副店長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且被告
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影本1件在卷可佐,爰審酌
上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