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5號
原   告  蕭唯真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
       陳尚宏 律師
原告向被告 周賢榮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追加
後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繳裁判費85,150元,扣除追加
起訴之前已繳裁判費10,900元外,尚應補繳74,2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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