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2號
原 告 林慧美
被 告 許富勝
李欽益
李昱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上午十
時至系爭房地現場履勘、測量,由被告李欽益、李昱勇預納測量
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羅以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2號
原 告 林慧美
被 告 許富勝
李欽益
李昱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上午十
時至系爭房地現場履勘、測量,由被告李欽益、李昱勇預納測量
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