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國恩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鈞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樂綺 (原名 陳玉燕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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