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溫蘭玉温蘭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由美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土地暨建物登記
簿謄本,並提出系爭房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
: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
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
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起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地
下第1間(下稱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系爭房屋交易價額,然原告未提供系爭房屋相關
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並提出
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
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
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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