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蔡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
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