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龔順財 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7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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