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 陳耀東
陳寶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吳玉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蔡美花董鴻盈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陳耀東訴請分割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68,282元【計算方式:270.13㎡×36400元×1/2(應有部分)=4,868,282元】,應繳納裁判費49,213元;原告陳寶華訴請分割同段680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742,560元【計算方式:270.70㎡×47987元×3/4(應有部分)=9,742,560元】,應繳納裁判費97,525元,原告合計應繳納裁判費146,738元,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97,723元,尚不足49,01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秦建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