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魏綉蘭 被告 蔡景隆
蔡禕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