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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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東莞鉅昌五金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桐地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 黃文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莞東城翔立手袋廠、 鄒慶元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5,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000,000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775折算新臺幣為4,7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