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告 鄭水池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福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福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35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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