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111號聲請人( 黃暘茗黃閔猷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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