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號被告 林金池 即上訴人原告 林城池 即被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8號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78,928元(51,214股×每股24.63元+317,527元=1,578,9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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