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59,350元(面積77.29㎡×公告現值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