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涵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涵如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起羈押,茲本院於102年5月7日宣判,並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