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3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3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丙○○、甲○○3人經合
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
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於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即邀
同被告丙○○、甲○○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
款契約,其額度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被告乙○○自民
國(下同)89年8月4日起至96年3月2日止共申請撥款13筆,
所貸得金額共計35萬7167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
被告乙○○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如因故
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料經
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按借款筆數,每一筆分12期,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
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乙○○已於96年6月25日因興趣不合
休學在案後,其應自96年6月25日起清償上開借款,惟其並
未依約履行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本金35萬7167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丙○○、甲○○為本件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乙○○、丙○○、甲○○
3人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資料、到期還款通知書、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僑
光技術學院函及被告3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乙○○
、丙○○、甲○○3人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則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
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乙○○
、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一│89.08.04│89.12.20│27,008│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90.02.01│90.06.08│27,005│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91.01.31│91.06.10│27,005│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四│91.08.27│92.02.17│27,808│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五│92.02.10│92.05.26│27,799│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六│92.08.28│93.02.12│27,904│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七│93.02.10│93.06.03│27,976│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八│93.08.31│94.01.18│35,083│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九│94.02.23│94.05.26│34,983│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十│94.09.06│95.01.13│34,983│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十一│95.02.14│95.05.25│37,983│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十二│95.09.18│95.12.29│8,540│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十三│96.03.02│96.05.30│13,090│自97.06.25起至清償日止│6.816%│自97.07.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357,167││││
└──┴────┴────┴─────┴───────────┴───┴────────────────────────────┘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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