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小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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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港小字第5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捌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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