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小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調字第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在桃園縣境內,而由訴外人張
徹欣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被保險汽車與被告丁○○所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發生車禍事故之地點在國
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向257公里600公尺處,該處屬嘉義
縣境內,亦即本件之侵權行為地在嘉義縣境內,並非雲林縣
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基於以原就被原則
之立法意旨,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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