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傑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坤民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昆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張桂美~B法官楊國祥~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