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機車損害額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高君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