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四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三二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Mild Seven」牌洋菸捌拾包、「Cartier」
牌洋菸貳拾包、「Davidoff」牌洋菸壹佰肆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
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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