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北台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茂鴻
訴訟代理人 邱媚萍
被 告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貳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八月十
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