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