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五二九號
原 告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庚○○
己○○
辛○○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