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五二九號
  原   告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庚○○
        己○○
        辛○○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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