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張文智
         高金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消費借貸款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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