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七О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徐德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