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陳惠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農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750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68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本件原告係
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
,訴訟費用暫免徵收2分之1即665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65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