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陳惠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農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750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68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本件原告係
  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
  ,訴訟費用暫免徵收2分之1即665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65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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